民法典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1(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规定)
今天接到司法局交办的一起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让我感到很无奈。我就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本例的情况是这样的:
唐先生为宝安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与宝安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大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实际工作。有限公司
2021年3月9日22时00分左右,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混合保安宿舍,唐老师与另一家保安公司派来的保安方老师因找对讲机的小事发生争执。后面的老师袭击了唐老师。唐老师的头、脸、眼睛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原告的伤情经同仁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外伤后综合症、多处软组织损伤、踝关节损伤、眼球钝挫伤。
唐老师被打后,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他多次向方老师索要医药费,但未果。
了解情况后,我向唐老师询问了他的诉求,如下:
1、请求老师支付医疗费5000元;
2、请求老师支付营养费2000元;
3、请求老师缴纳护理费3000元;
4、请教老师支付交通费600元;
5、请教老师支付误工费9000元;
6、请求教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7、要求保安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大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8、请求判令方老师、保安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大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问唐老师是否要申请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唐老师断然拒绝了我。
我问唐老师你雇了护士吗?如果没有,您能否提供因家庭照顾而缺勤的证明以及医院出具的表明需要护理的医疗指令。唐老师回答说,没有。
我问唐老师。总共医药费才2000多元。医生建议休息三天,也没有说明需要增加营养。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是怎么计算的?唐老师回答说,我觉得值这么多。
同时他告诉我,他以前的视力很好。被打之前,他能看到视力表的最后几行。现在情况更糟了。但以前是多少,现在是多少?是旧伤还是老花眼、近视眼、青光眼?白内障等非外伤性疾病,他不愿意配合复查。
他还辩称,既然自己有残疾证和贫困证,就应该得到优待。一位和他情况类似的同事以前拿过17万到8万元的工资,所以他认为自己要的少一些。
我耐心地向他们解释,所有的诉求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很难得到支持。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因侵犯人格权或者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物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非法带走被监护人,造成亲子关系、近亲属关系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案件依法处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骸、遗骸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
第四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可见,《******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三种情况:
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
造成伤残的,支付伤残补偿金;
人身伤害未造成死亡或者伤残的,应当给予精神慰藉补偿。
本案中,唐先生提起的诉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那么,唐老师要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有可能得到支持吗?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权的目的、方式、事由等具体情况;
侵权行为的后果;
侵权人的利益;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的标准可供参考。说到钱,需要参考各个地区、不同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很难统一。但法官可以参考上述因素综合做出决定。
翻看网上的判决书,参考相关案例,不难知道,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一般为1万元至5万元;一般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2000元至8000元不等。
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包括:
(1)死亡;
严重受伤或者致残的;
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的;
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给家庭成员造成严重伤害的;
因丧失人身自由、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等而丧失重要机会,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
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纵观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唐老师并不属于上述严重情况。显然,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高。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格权受到侵犯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合理合法的物质补偿。用于减轻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但一味要钱也不是万能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涵盖条款。被殴打、身心受到伤害固然值得同情,但如果超出了法律合理的框架,就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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