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规定)
自首是我国法定量刑情节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认定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法官在量刑时一般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什么是特殊自首,它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呢?网友问:特殊自首和普通自首有什么区别?特别自首的处罚是否比普通自首轻很多?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王立南律师回答: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如实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当局尚未了解此人的其他犯罪行为。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设置制度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仅在刑法总则中规定,而特别自首制度则由刑法分则设立并规定。(2)作用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适用于刑法分则和单行法规定的所有犯罪,因此适用具有普遍性。仅适用于特定的法定犯罪。目前仅限于受贿罪这三种外围犯罪;在上述三种具体犯罪的适用中,虽然也有适用自首一般规定的情况,但大多数情况下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适用。此类犯罪的可能性。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一切尚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符合自首条件的犯罪分子;准自首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适用于对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具体行为人。设立条件不同。成立自首必须符合自首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准自首的成立,必须以上述适用犯罪分子自愿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为基础;设立特别自首,必须是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分子在起诉前自愿承认受贿公司、企业人员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处罚原则不同。对于已成立一般自首、准自首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设立特别自首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处罚的从宽程度一般大于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立法取向不同。刑法总则确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针对所有犯罪,适用于所有犯罪人;而刑法特别规定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特定的犯罪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犯有从犯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从而打击性质较严重、危害较大的相关主犯。目前仅限于与受贿犯罪相辅相成的从犯犯罪,即上述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类具体犯罪。王立南律师分析:一般来说,自首成立必须满足自首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准自首的成立,必须以上述适用犯罪分子自愿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为基础。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分子在被起诉前自愿承认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行贿罪为条件。
对于特别自首:1、行为人犯罪后、被起诉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行为的,其行为符合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条件。该罪成立的条件是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相结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已成立特别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自己犯有行贿、行贿、介绍贿赂公司、企业人员犯罪行为但尚未抓获追诉的如果其行为与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或者判决认定的犯罪类型不同,则其行为同时符合准自首和特殊自首的成立条件。它是准投降和特殊投降的结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行为人应当被视为已成立特别自首。3、对公司、企业人员犯有行贿、行贿、介绍贿赂罪的人,经司法机关追诉后,虽不能认定为特别自首,但仍有被认定为特别自首的可能性。一般自首,只要他在被绳之以法之前自愿自首。如果其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仍符合一般自首条件,应当认定为一般自首,依法从轻处罚。4、行为人因犯其他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期间,或者因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罪中的一项或者两项罪正在接受司法监管时,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罪。在被司法机关起诉的情况下,只要其他贿赂、行贿、介绍贿赂公司、企业人员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与公司、企业人员犯罪属于不同种类的犯罪,已经被司法机关起诉,那么这个时候,还有机会成立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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