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包括哪种类型
是指本无血缘关系,法律确认其与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养父母与关系。通过合法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关系,双方在法律上具有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有的与关系。如果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教育义务,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拟制血亲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需要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拟制血亲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自然血亲关系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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