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特征是什么
与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转移占有不同: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需要占有;而权不转移的占有,仍可继续使用和收益抵押物。
标的物范围有别:能够设定质权的大多为和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权利。
公示方式各异:质权以财产方式;抵押权通常以作为公示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权等除外。
担保作用有所侧重:质权对的保障程度相对较高,因为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在不能时能更便捷地实现债权;抵押权主要依靠抵押物的价值来保障债权。
风险承担不同:质权人要承管质物的责任和;则无此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