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父母离婚后,孩子在第一时间表达了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的意愿。母亲认为孩子的表达受到了干扰,并不是其真实意图的表达,因此提出上诉,要求变更监护权。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抚养权变更纠纷上诉案。通过对养育环境、养育义务、养育条件等方面的综合辨认,明确了孩子的真实意图,做出了变更抚养权的判断。
媛媛的父母同意离婚,并同意婚生女媛媛由母亲卢抚养。随后,其父亲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征求了媛媛的意见,媛媛表示愿意与父亲陈某生活在一起。一审法院遂判决媛媛由陈某抚养,卢某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卢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在富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卢某和陈某持有不同意见,均认为自己抚养媛媛更有利,但未能提供与案件结果相关的证据。法官发现,媛媛多次表达了与父母住在一起的愿望。媛媛刚刚满10岁,她反复的表情反映了这个年龄段孩子的认知情感性、片面性和不稳定的心理。法院查看了媛媛父母的住所,直观感受了他们的生活环境,走访了双方居住的居委会,了解了他们的日常生活行为,联系了媛媛就读的学校,并与班主任讨论了媛媛的学习情况,交通、家长联系方式。进行多方面深入沟通,获取第一手信息。后来,媛媛在老师办公室告诉法官,她想和妈妈住在一起。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媛媛意见的变化,以及经调查卢某的住所距离媛媛学校较近、交通便利的事实,卢某还承担了媛媛的学习辅导、交通等事宜,母亲和母亲均由卢某承担了媛媛的学业辅导、交通等事宜。鉴于其生活较为和谐,本着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二审改判媛媛由其母亲卢某抚养。
法官提醒
《民法典》规定,父母就监护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孩子已经八岁以上了,就应该尊重他的真实意愿。
在涉及八岁以上未成年人监护的案件中,由于他们的心智发育尚未完成,在选择与谁一起生活时,很容易受到父母态度或周围环境的影响。法官应查明客观事实,充分倾听孩子的想法,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尽可能过滤掉影响孩子表达和判断的因素,避免机械办案,本着公正的原则作出判决。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切实保护孩子。未成年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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