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有哪些区别呢(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犯罪人因什么原因实施犯罪,并因相应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刑法中得到解答。很多人对拐卖儿童犯罪感到困惑。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拐卖儿童的信息。该罪与拐卖儿童罪如何区分?
一、拐卖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两者有相似之处:针对的是14岁以下儿童,均以欺骗和诱导为主。
1、对象要求不同
拐卖儿童罪侵害的客体拐卖儿童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绑架的对象是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采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将儿童与其家人或者监护人分开的行为。所谓绑架可能是直接针对儿童进行的,也可能是针对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的。
2、犯罪对象不同
拐卖儿童罪仅限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三、犯罪目的不同
拐卖儿童罪主要是出于收养、使用或者奴役的目的,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出于贪图金钱、贩卖牟利的目的。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儿童,应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时,多次拐卖儿童的;奴役或虐待被拐儿童的人;对被拐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给孩子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带来烦恼、生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应该依法严惩。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强奸被拐卖妇女的;
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卖淫的;
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以贩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出卖妇女、儿童的。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所列八种情形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具体实施中,范围不应超出这八种情况。
2.查明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头目
头目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一个案件中,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任何符合法律特征的人都必须被认定为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3、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包括一次拐卖三人以上妇女、儿童,或者多次拐卖三人以上妇女、儿童;行为人可以是绑架等6种行为之一,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绑架1人、转移等两种以上行为,对象总数超过3人。其他2个。然而,在实践中,被拐卖妇女自愿携带14岁以下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该如何确定被犯罪者拐卖的人数?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孩子能否算入总数:我们认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一起贩卖孩子的目的。对此,有必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以女子所带的孩子为代价,与他人讨价还价。除非没有出售儿童的行为或目的,否则不应将儿童纳入被贩运的人数中。
4.识别通奸和被贩卖的妇女
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号规定,这是指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在拐卖过程中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无论受害妇女是否反抗,都应按照本规定受到处罚。但是,如果通奸行为不违背妇女的意愿,则不属于这一范畴。例如,一名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她自愿与拐卖者发生性关系,并允许拐卖者通奸。就通奸而言,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不适用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强奸被拐卖妇女”的规定。当然,如果被拐卖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犯罪人明知该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使该幼女愿意,也仍具有强奸罪的性质。年轻女孩,应适用本规定。总之,这里的“强奸被拐卖妇女”必须是通奸行为,其性质构成强奸罪或强奸未成年少女罪。
5、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淫他人的认定
这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是指采用引诱、欺骗、胁迫等手段,引诱被拐卖妇女卖淫。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该仅限于贩卖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先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然后意图出卖妇女,或者绑架妇女后,通过各种渠道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强迫卖淫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引诱卖淫罪等数罪处罚。年轻女孩)或强迫卖淫罪。将被拐卖的妇女出售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在这种情况下,人贩子需要知道行贿者正在强迫妇女卖淫。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行贿者收买妇女强迫其卖淫,则没有合理依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违反了一贯原则。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六、对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阻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进行反抗,对被拐卖人及其亲属进行捆绑、殴打,或者对被拐卖人及其亲属进行殴打、侮辱、虐待或者强迫的行为。因贩卖行为或贩卖过程而犯罪的人。卖淫、通奸和其他行为会导致精神休克,导致严重伤害、死亡或精神障碍,包括自杀。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杀害或者重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可以构成绑架。那么,行为人在以贩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本法第239条将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明确为绑架罪情节严重的,故意重伤为情节严重的。按照“重轻”的逻辑,也将其纳入法律之中。因此,行为人不需要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绑架罪处罚。这里存在矛盾,需要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澄清。
七、出卖妇女儿童的认定
在分工共同犯罪中,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拐卖妇女、儿童的客观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将妇女、儿童出卖到国外的目的,就与该情节相一致,不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需要实际的事实。政府将妇女和儿童卖到海外并远离该国边境。“境外”是指我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回归前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中国,不应该被列入“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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