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擅自采集的客户人脸信息 能作证据吗(售楼处擅自采集的客户人脸信息 能作证据吗为什么)
某房产经纪公司与房凯公司因中介服务费金额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方凯公司以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监控截图作为辩护证据。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合同纠纷一案,最终判决方凯公司支付服务费,且人脸识别监控截图证据不予采信。案件简介:2020年9月,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销售协议》协议,同意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房屋。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在客户来访前通过APP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告来访客户,报告时间不得晚于客户来访前30分钟。否则,该顾客将被视为自然来访顾客,而不会被视为有效的“自带参观”顾客。随后,双方就该项目的促销服务签署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合作期限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合同期满后,双方就服务费数额发生争议。房地产经纪公司将房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凯公司支付服务费46,083,379.22元及违约金。房开公司辩称,其中54套待售房屋的购买者有人脸识别监控截图,证明该客户是房开公司客户,不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为什么举报客户的身份识别存在问题?原来,方凯公司在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如果来访的客户在人脸识别后发现该信息已存入数据库,则说明该客户并非第一次来售楼处。房开公司认为,此类客户不应算作经纪公司带来的有效客户。对此,房产经纪公司表示,人脸识别监控截图不合法,房屋开发公司已批准在销售确认单上签字,以确认客户的所有权。法院审理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公开性,方开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应当征得本人的明示同意。应获取收集到的信息。现有房屋开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销售过程中已获得客户同意进行人脸采集,故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确认上述房屋已被房地产经纪公司成功出售,房屋开发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服务费。法官表示,本案中,开发商利用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人脸信息作为区分自然来访客户和渠道来访客户的依据。其未取得对方同意,也未对利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采集、存储、使用等事项如实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人脸识别系统的使用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数字经济时代,应尊重个人自由,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保护下推进数字社会和智慧城市建设。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使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