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可以反悔吗(父母赠与财产能收回吗)
作者:宋建道
转载自:民事审判
2011年5月,彭某向谢某借款30万元,至今未能偿还。2021年10月,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偿还本金和利息。经判决,彭某应向谢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随后,彭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2022年5月,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2018年房屋征收期间,彭某将其与配偶尤某共有的房屋通过财产分割分配无偿赠予儿子,其子随后获得拆迁安置。房屋。由于彭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该案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谢认为,彭、尤将财产捐给儿子是为了逃避债务。2023年2月,他将彭、游父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彭、游的捐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信守承诺。债务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不得逃避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的,债务人的相对权利将受到影响。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彭某与谢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谢某对彭某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彭某作为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疏忽履行对债权人谢某的债务,将其与尤某共同拥有的房屋以财产分割的形式无偿赠予其儿子,并用部分拆迁补偿金帮助其解决债务问题。他的儿子获得拆迁安置。房子,使得谢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彭某无偿赠与财产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主观恶意,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谢某的权益。同时,作为彭某的儿子,明知父亲欠下巨额债务且尚未还清,仍接受父母捐赠的财产,也存在主观恶意。现谢某主张撤销彭某、游某的房屋捐赠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撤销了彭某、游某的捐赠。
此外,当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维权。根据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谢某于2022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了解到彭某捐赠财产的事实。2023年2月,他向法院提起债权撤销诉讼。其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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