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投标人未中标如何提质疑)
北京首钢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创新公司在A公司集团招标平台签订招标合同,采购一批雨水收集系统,总价超过15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为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诚信,B公司自投标之日起向A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30万元。若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失信等不当行为,A公司将没收保证金。否则,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保证金均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投标人。
招标项目开始后,A公司负责人两次致电B公司等投标人约谈。A公司要求B公司更改部分方案并调整工程报价。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信件等方式反复沟通协商,A公司对B公司最终调整方案不置可否。两个月后,经双方中介反馈,B公司负责人得知本次招标项目的另一投标人C公司中标,并将照片《中标通知书》发送给公司负责人B、B公司得知后,以招标项目已经结束为由,要求A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A公司回应称,招标仍在进行中,B公司的产品不符合招标人的投标条件,因此保证金不予退还。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A公司立即向原告B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相应逾期返还产生的利息。
投标保证金旨在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诚信,防止投标人提交虚假资质、串通投标、欺骗投标、不遵守招标规定等违法和违约行为。其目的是防止投标人因自身原因给投标人造成损失,其本质是一种保证。本案中,B公司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合同,A公司也从未声明B公司在项目过程中不遵守招标规定。而且,双方在通信中已经讨论了合同细节,应视为A公司承认B公司履行合同的能力合格。B公司未中标属于正常的投标活动范围,不能认定B公司违反了投标人义务。因此,B公司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其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不存在合法、合理的理由。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将不能订立合同的责任归咎于竞买人。A公司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后,应当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A公司在未通知B公司中标情况的情况下结束投标活动,且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商业诚信原则。给B公司造成损失,故法院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招标活动中,有的投标人要求退还投标人必须缴纳的款项,这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手续费、招标平台开户费、招标文件销售费等均不予退还。详情取决于投标报价条款和平台规则。有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但金额应在正常范围内,且收费人需说明收费依据。不得有歧视性或强制性收费,收费必须是知情、自愿和有理有据的。对于起担保作用的保证金,无论其对外收费名称如何,只要起到担保作用,均应予以退还,除非竞买人违反约定。对于涉及成本预付款的启动款,如双方同意在项目中标后将这部分费用从总成本中抵扣,实践中原则上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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