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规定
教育机构适用的主要包括和原则。
1. 原则:适用于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情况。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也就是说,需要证明教育机构在管理和教育方面存在过错,才能要求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于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我国的《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旨在平衡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和保护未的,确保在发生侵权事件时,能够合理地确定责任归属和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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