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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儿子买房子出钱吗(家里给儿子买房女儿该出钱吗-)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6

王老师和郭女士是夫妻。结婚期间,婆婆李女士分别向儿子和儿媳账户转入170万元和20万元。李女士随后声称这两笔款项是贷款,并要求他们归还。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先生、郭女士返还李女士贷款170万元本金。

李女士抱怨说她是王老师的妈妈。王老师与郭女士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8年,郭女士因打算通过摇号买车,向李女士借了20万元。李女士将钱转到郭女士名下。在下一个帐户中。2021年,王先生和郭女士又向李女士借了1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李女士将这笔钱转入王先生名下的账户,注明“购房款”,并提交了王先生开具的欠条作为佐证。李女士认为这两笔款项是王先生和郭女士共同借款,因此要求王先生和郭女士归还贷款总额190万元。

王老师辩解并认可了李女士的说法。

郭女士辩称,郭女士与王老师的儿子是2018年出生的,李女士转给郭女士的20万元是生孩子的奖励。是李女士自愿送给郭女士的,购车发生在2020年。170万元的“购房款”也是李女士捐给郭女士和王老师的。首先,郭女士和王先生都没有购房意向,但李女士没有与儿子、儿媳商量就支付了购房定金。不得已,李女士同意支付首付170万元,剩余余额由郭女士和王老师共同贷款。这170万元是李女士自愿支付的,并提交了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二是郭女士没有能力买房。郭女士和王老师家庭年收入不足10万元,住在公租房,买不起房。他们必须提交租赁合同来证明这一点。第三,欠条是伪造的。郭女士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欠条是在离婚诉讼后形成的,而不是在欠条签署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向郭女士转账20万元。李女士只有一张转账凭证。李女士解释的贷款原因是购买汽车。然而,郭女士两年后才购买了这辆车。李女士应协商双方是否达成协议。举证责任是双方约定了借贷关系,但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因此,李女士关于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借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女士2021年向王先生支付170万元一事,李女士已提交王先生开具的欠条及相关转移支付凭证,证明其与王先生、王女士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郭先生,并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当该女士否认有捐赠意向时,郭女士并不承认借款关系,并认为欠条上没有签字,而且欠条是王先生与郭女士离婚后形成的,所以就这样做了。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郭女士辩称,李女士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属于赠与,李女士出资属于赠与的举证责任应由郭女士承担。本案中,郭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女士的出资属于赠与。因此,这170万元属于王先生和郭女士的贷款。法院最终判决王老师、郭女士返还李女士170万元。

宣判后,郭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当孩子买房时,父母会提供经济支持。除非明确表示为赠与,否则应视为以救助为目的的临时贷款,子女有偿还义务。因此,本案170万元属于借款,应归还给李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凭金融机构划转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主张划转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提出主张后,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女士无法证明20万元金额为借款。且结合转账是在孩子出生后1个月内的事实,该金额并未确认为贷款。

在我们国家的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孩子的支持是很常见的。当如此亲密的家庭关系发生纠纷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资金取决于该资金是赠与还是贷款。为了避免纠纷,父母和孩子交换金钱时,尽量明确是贷款还是赠与;向父母借钱,子女有偿还的义务,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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