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 拆迁(继承房产拆迁补偿)
编者注
以前,在父母居住的农村,没有多少人看重那间砖瓦大房。尤其是当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还在世时,家庭往往不会立即分割遗产,尤其是老人居住的财产,很少有子女会这样做。当遗产分割时,父母双亡后,它就成为祖屋。它往往由某个人管理或保持空置。偶尔过年的时候,他们也会回去住几天。出于维持家庭关系、赡养老人、恪守孝道等原因,继承人长期以来没有分割遗产。多年后,突然被拆除。这时继承人才提出分割遗产。这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本文将通过三个经典案例来探讨此类拆迁权益继承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判决书网络案例
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135号再审陈1、陈2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1987年12月15日,陈志新向佛山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黄毅留下的高吉街财产继承手续时,佛山市公证处向陈福英、关伟庆、陈8、陈志新、陈志新.7将谈话内容做了笔录,陈福英、陈8表示愿意放弃对黄毅所拥有的高吉街xx房产的继承权。
从公证处陈富英和关维清的谈话笔录可以看出,他们的真实意图是将继承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陈志新。其余房产,关伟清向佛山市公证处提供了陈方新、陈3、陈4、陈6、陈5、陈1、陈2、陈7、陈4、陈4的身份证及身份证。2、陈3、陈5放弃了黄毅留下的高吉街号房屋中自己应得的《声明书》的份额。当时他的孩子们都已经成年了,不可能不知道他母亲收身份证的用意。《声明书》和《谈话笔录》的内容是当时所有继承人的真实意图,并有目击者陈某8的意见证明。因此,除陈志新外,涉案财产的所有继承人均同意放弃继承权。本案涉案财产权属明确,陈1、陈2无权以共同财产分割为由向陈志新主张房屋所有权。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如果继承开始已超过二十年,则不得再提起诉讼。”1987年,陈志新与母亲关维清以及一些有继承权的人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继承手续。涉案房屋于1994年被拆迁,陈志新2002年入住,时间跨度较长,知情人也较多,陈1、陈2也应了解涉案房产情况陈某、陈某二人于2008年11月提起本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限,也超过最高诉讼时效期限二十年,检察机关抗辩称本案系纠纷。因该争议属于共同财产的确认和分割,而非继承权纠纷,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2: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3045号李1、李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李2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已经到期。虽然距离李某某死亡已有20多年,且李某某1提起诉讼,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李某某1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应视为接受继承权。目前,李某某、李某某1号的遗产尚未分割。其属于共有制状态,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不受继承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采纳。李1主张继承李1、李1的遗产,有法律依据,得到法院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产范围及分配。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涉案90-1号房屋是李某某和李某某1号继承的,建于1960年代,尚未分割,属于共同所有权状态。2013年10月31日,李二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首创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一审法院根据赡养、合居、照料等具体情况,认定房屋及其附着物按新价值置换为继承,其酌情确定的相应继承份额合理、适当。
案例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民中4057号刘一等、刘五等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辩护主张,双方当事人,本案争议焦点为:1、刘6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22、于某的遗嘱是否有效;3、一审法院确定的安置房认购区域权属是否适当;4、一审法院对各数额的认定处理是否适当。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继承从死者去世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遗产不分割,则为共同所有。本案中,刘六在余死后并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遗产也没有进行分割。因此,刘三关于刘六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法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提供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受到阻碍,但该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没有消灭。当事人逾期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发现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期的理由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依据职权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对其主张应当受理并支持。
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之日起已过去二十年以上的,不得采取进一步行动。
我国《民法典》继承部分并未包含这一关于时效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民法典》生效后时效不再适用于继承案件。《民法典》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规定的科学汇编。一般规定部分已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故继承部分不再列出,以免重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义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
因此,现在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具体而言,诉讼时效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权受到侵害之日起已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案例1,1987年,陈志新与母亲关维清以及一些有继承权的人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继承手续。当时,他们就涉案财产的归属达成了一致。陈一、陈二对遗产归属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分配方案。如果当时没有提出,则应在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案涉案房屋于1994年被拆迁,陈志新于2002年入住,因此,即使他们在1987年不知道这件事,那么在1994年拆迁时他们也应该知道,而且他们也应该知道。2002年就知道了,但2008年11月才立案,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也超过了最长二十年的时效期限。
遗产分割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权利要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权、登记动产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3)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或者赡养费;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条财产权通过继承取得的,自继承之日起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死者死亡时开始。
因此,对于继承人取得的不动产权利,有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单独继承,取得遗产的唯一所有权;有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单独继承,取得遗产的唯一所有权;没有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单独继承,取得遗产的唯一所有权。有多个继承人的,由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分割前,遗产归各继承人所有。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受继承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作为继承的财产是继承人共同拥有的,任何共有人都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即使是在过去的二十年内,如上述情况2和3,但如果共同所有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将涉案财产转移到其名下且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在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利。
结论
司法实践中案件复杂多样。有些案件可能看起来相似,但在事实或证据上却存在各种差异。继承案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不能一概而论。办理继承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围绕案件类型、诉讼标的、状况和证据等进行分析,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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