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的具体要求有哪些(行政合法性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结合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受行政行为的限制。原告的主张和理由;被告进行的行政行为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行为等六个方面。无论原告是否对上述六个方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必须一一进行合法性审查。
颁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为,是依法确认村民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出具证明的主要依据是作为权利人的村民是否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在综合审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的合法性时,首先应当审查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民是否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行为的主要事实不予审查。无论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撤销出证行为的判决,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有权依法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迁出户口不再履行本村村民义务,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中已享受村民待遇并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或者户籍已迁往城市的人员并依法享有城镇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再享有村庄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也被视为这样,没有权利承包村里的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确认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凭证。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当提交土地承包方案、承包人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0个工作日内查明承包地名称。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须报乡人民***农村管理部门一式两份。乡人民政府农村管理部门对承包商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登记,由乡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申请证书;材料不符合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日内修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对乡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人民政府改正。
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事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规定,乡农村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需要现场检查的,应当进行检查。
根据前述规定,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行为。县级以上乡农村管理部门和人民农业管理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承包人是否享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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