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职结算单后还可以仲裁吗(签了离职结算单和离职证明还可以仲裁嘛)
案件简介
2019年1月21日,曹加入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向曹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期满不再续签。
曹先生签署的第《离职结算单》号表示,曹先生最终的辞职结算包括基本工资、年假和经济补偿,并注明“我已仔细阅读此结算,并在此签字确认并同意:上述付款这是我任期内的辞职的全部和最终解决。公司已与我结算所有款项。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未决纠纷或劳动关系相关事项纠纷……”。
曹先生承认和解表的真实性,但声称和解表中的支付项目仅包括基本工资、年假和经济补偿,并不包括他声称的加班费和奖金。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加班费。就这个问题与他进行了任何形式的协商,在他辞职时,有十多份文件交给他签署。他在签署和解书时,只计算了经济补偿的数额,并没有逐字逐句仔细阅读。而且,这个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没有向他支付加班费,这与结算所有款项的内容不符,自相矛盾。曹声称,如果他不签署和解表,他将不会收到辞职证明和最终工资,因此他认为这不是他的真实意图表达。
一审法院认为
曹某认可该公司提交的《离职结算单》的真实性,法院也确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曹某虽然声称自己的签名并非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行为。签名《离职结算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
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所签署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离职结算单》表示,公司已与曹某结清全部款项,双方不再存在未解决的纠纷或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的纠纷。因此,法院请求支付年终奖金和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有关手续达成的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定具有性性质,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应当视为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曹某签署的《离职结算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曹某虽声称其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欺诈、胁迫、利用他人的行为,故依法成立、有效。
根据和解书内容,公司已与曹某结清全部款项,双方不存在未决纠纷或与劳动相关事宜的争议。)关系。本案中,曹某关于公司支付年终奖金和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京02民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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