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前买房子没写我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老公婚前买房,婚后老婆买房算2套吗)
审理中查明,上述房产因阿勤偿还婚前住房公积金而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当事人对阿勤投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存在争议。我自己的看法。
法院认为
阿坤称,阿钦婚后从婚前住房公积金中提取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抵押贷款,属于赠与。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阿钦有捐出这笔钱的意图。因此,这部分钱依法仍归阿钦个人所有。
阿坤还辩称,即使这8万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与该付款对应的房屋增值的37万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是在结婚后发生的。然而,房子的增值是自然的增长,而不是婚后夫妻生意的利息或收入的增长。阿钦用其个人婚前财产偿还了阿昆个人婚前财产的抵押贷款。这部分付款对应的房产增值,也是自然增值。应归阿勤个人所有。
因此,阿坤应向阿琴赔偿涉案财产共计45万元。
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像本案一样,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财产抵押贷款的情况比较少见。至于个人的婚前财产是否归当事人所有,一般来说争议不大,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财产增值额的归属,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较大争议。
如何确定房产增值额的归属?关键是要解决附加值的性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阿坤认为,37万元的增值部分是婚后产生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事实上,他把房产增值视为夫妻俩投资和管理的结果。但也应该看到,房产增值本质上反映的是投资。因市场因素变化而产生的资金自然增长,不同于配偶一方或双方因租房、买卖股票、经营企业等投资劳务管理而实现的主动增值。投资资本产生的自然增值,而不是营业收入。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自然财产在婚后应增加的价值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本案中,阿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阿钦有意捐出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且房产升值属于自然升值,而非婚后夫妻俩经营业务的利息或收入。因此,法院判决确认阿琴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勤个人所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1063条
下列财产是配偶一方的独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26条
婚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确认为配偶的共同财产。
资料来源:中国法制普及,仅供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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