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解释)
案例分析: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总结:
1、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夫妻间仍有未处分的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夫妻间未处分的共同财产。涉及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2、对于本案之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均表示,证据充分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一、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诉讼请求分割离婚前的夫妻财产。
王某于2020年8月4日向法院起诉被告人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某向王某支付离婚前夫妻联名押金10万元。事实及理由:王、宋本来是夫妻。交往期间,两人共同存入宋某名下20万元。王某、宋某因婚姻不和于2020年4月28日去世。舒县人民法院以鲁1329民初2245号民事调解书同意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主张应立即处分未分割财产
宋某辩称,原告的诉状不属实,且未分割的财产不止于此。希望夫妻共同财产能够一次明确分割,避免多次诉讼。
2、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1、双方婚姻状况及离婚状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王某、宋某于年月经政府办理结婚,婚后月日生下大女儿“王”。2020年4月28日,因婚姻不和,二女儿“王xx”被xx县人民法院生下。(2020)鲁1329民初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同意离婚,并协商由王某抚养大女儿“王某某”、二女儿“王某某”。卷宗内的调解协议笔录显示,王某表示,“因为原告作为女性很难,所以我暂时不会向她索要子女抚养费,如果她有条件或者我真的可以”负担不起,我会向她索要子女抚养费。对于共同财产,本案不需要处理。”宋回答“是”。
2.法院查明财产状况
在检方庭审中,王某称,“因为被告现在正在寻找伴侣,有一次离婚后,我在街上遇到了那个男人,我和那个男人发生了争吵,宋某就转向那个男人,我伤心欲绝,要求分割财产。”宋说,“原告说的很搞笑。我现在没有伴侣,那个人是和我一起工作的同事。”在第二次开庭时,王某和宋某均表示,夫妻俩的其他共同财产,双方尚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充分后可以单独起诉。
经查,王某与宋某离婚前,宋某名下在临沭县农村商业银行存有存款.15元。
三、法院的事实认定和判决
1、法院认定,被告名下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离婚,应当依法分割。至于本案未涉及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均表示,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名下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某与宋某关系存续期间,宋某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夫妻间尚有未处分的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宋某名下有存款.15元,依法应分割。至于本案未涉及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均表示,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2.法院判决
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王某及其妻子共同财产宋某名下银行存款的一半支付给原告王某,即.57元。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按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70元。原告王某承担1398元,被告宋某承担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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