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漏缴社保怎么给员工赔偿呢(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正常全日制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按照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履行此项义务,导致职工丧失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单位不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将分析劳动者维权的困境,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劳动者是否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认定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一视同仁地将所有社会保险纠纷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确实是实践中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当满足三个前提条件:全国人民法院已基本达成共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障机构均应得到赔偿。收费等纠纷属于征缴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具有社会管理性质。它们不是单个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社会保障纠纷。因此,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保险纠纷仅限于第《司法解释》条规定的损失赔偿诉讼。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的,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解决不再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2、劳动者自行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多缴费用的损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项规定:但第四条明确规定:这为劳动者挽回损失提供了救济渠道。在湖南省,劳动者自行补缴社保费后,可以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费损失。据笔者调查,长沙市单位如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必须以单位名义补缴,职工不得自行补缴社保费。因此,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就无计可施。3.劳动者行政救济渠道。各地人民法院不受理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引起的拖欠养老保险费纠纷。职工因此失去了养老保险待遇最直接的司法救济,只能依赖行政部门。执法监督。1、具体主办机构有哪些?根据《社会保险法》号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收取额外费用。滞纳金为0.05%;逾期仍未缴纳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未缴纳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执法监督权。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执法权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有权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还有权执法,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监督。从立法上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均有权对违法企业进行执法监督。但实践中,各部门往往推卸责任,造成监管权力真空。以湖南省为例,处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机构一般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稽查大队。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2、如何找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稽查大队?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长沙市各区举报投诉热线一览表:3.劳动监察大队4.是否免收社保费。劳动监察有两年时效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遵循第一款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还需要综合结合第二款的规定,即判断是否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确定劳动保障。监督执法的及时性。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理企业欠款问题设定追诉期限。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加强债务催收和清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号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如下:5、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细化了处罚标准:四、结论工人的权益,也直接削弱了他们的权益。资金支持不足,增加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社会上此类纠纷时有发生。但各地人民法院已逐渐不再受理此类拖欠养老保险费纠纷案件。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权益因此失去了最直接的司法救济。同时,行政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单位责任不清、纵容违法行为等问题,造成立法与执法的矛盾,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如何从立法和执法层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值得每一个法律从业者思考的问题。本文由见习律师毛英奇撰写。版权所有。严禁匿名转载。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