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身亡同饮者在什么情况下没责任(酒后身亡全桌人受牵连)
近日,大武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酒后在家死亡案件,死者近亲属向同饮酒者索要赔偿。
案例回顾:
有一天,胡、郭和另外三个朋友在一次聚会上喝酒后安全回到家。次日凌晨,家人发现胡某昏迷不醒,将其送往医院。尽管竭尽全力营救,胡最终还是去世了。胡某父母认为郭某等三人未尽到安全保护和提醒照顾义务,遂将郭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审判长仔细阅读卷宗、审查证据,并向郭某等三人询问当晚的情况。三人均否认当晚曾劝说或强迫他人饮酒。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郭某等三人当晚饮酒。在饮酒等情况下,胡某的父母也承认胡某生前患有高危高血压。基于上述情况,审判长多次与胡某父母沟通,进行法律解读和分析,使胡某父母正确认识到郭某等人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郭某及另外三名饮酒者在与法官的沟通中也坦言,三人与死者是十多年的朋友。事件发生后,他们都非常抱歉。郭某等三人出于友谊,主动向胡家坦白。父母各得到1万元补偿,胡父母欣然接受。至此,该案已顺利侦破。
法官说:
一般情况下,朋友之间一起喝酒是一种社会层面上的友谊行为,彼此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果饮酒过程中出现过度劝说、敬酒、饮酒等行为,醉酒者就会受到惩罚。有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本案中,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患有高血压高危人群,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身饮酒时的安全防范。但本案共同饮酒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实施劝酒等不当行为。并没有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胡的死亡结果是不可预见的,他并没有过错。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出于友谊自愿赔偿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守望相助的良好风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资料来源: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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