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一夜情的说说(夫妻一方有一夜情的表现)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某是大学同学。他们于1999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两人于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8月7日,两人在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4日,她生下儿子冯某恩,现就读于冷水滩区梅湾小学三年级。
2015年11月13日,黄某兰与被告人冯某发生争吵。被告冯某向原告黄某兰写了一份保证书:本人冯某承诺不发生婚外情,全身心投入家庭、妻子、孩子。房子属于冯某恩,车子过户给黄某兰。如果有婚外情、一夜情、或者出轨,他就会收拾干净,离家出走。但他有权拒绝冯某见儿子冯某恩的要求。黄某兰获得的现金价值20万元。冯.
此次争吵后,原告黄某兰搬回父母家,与被告冯某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冯某多次给原告黄某兰打电话,道歉、请求和解,并想带原告黄某兰回家,但均被黄某兰拒绝。2016年1月12日,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某到民政局协商离婚未果,故原告黄某兰向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原告称被告结婚后曾与其他女性发生婚外情、一夜情等行为,确实已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婚姻没有必要。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
裁判成绩
原告黄某兰、被告冯某不准离婚。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是离婚的先决条件。
本案中,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某是大学同学。他们经过六年的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都很了解,婚姻基础也很牢固。婚前婚后,两人一起在外面打拼,生下了儿子冯某恩,两人建立了真正的夫妻关系。原告黄某兰声称,被告冯某有婚外情,并与其他女性发生一夜情,导致两人关系破裂,没有结婚的必要。由于原告黄某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原告黄某兰提出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与被告相互了解,有牢固的婚姻基础,建立了真正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和解是完全有可能的。
观点
夫妻关系破裂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在实际案件中,对于婚前已有一定情感基础、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的夫妻,如果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法院会普遍认定夫妻关系已经存在。没有崩溃,他们不被允许离婚。
即使一方出轨或发生过一夜情,如果出轨一方或一夜情者真心悔改,并努力挽回夫妻关系,法院一般会认为两人有和解的可能当事人,不予离婚。而且,一夜情等行为往往很难证明,也很难证明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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