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贩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最新贩卖儿童罪量刑标准表)
1.《刑法》第《刑法》条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监禁,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罚款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强奸被拐卖妇女的;
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卖淫的;
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以贩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出卖妇女、儿童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贩卖为目的,拐卖、绑架、买卖、运输、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2.组件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背叛的主观目的。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表现为非法拐卖、绑架、贿赂、拐卖、运输、转移妇女儿童。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参与本罪的妇女包括中国籍妇女,也包括外国籍妇女和无国籍妇女。儿童是指十四岁以下的人
三、立案起诉标准及量刑标准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刑事立案: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受理拐卖妇女儿童的举报、控告、举报;
接到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儿童失踪、妇女失踪报告;
接到18岁以上女性失踪并可能被拐卖的报告;
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被拐卖的;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可能发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情形。
量刑标准: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所列八种情形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具体实施中,范围不应超出这八种情况。
2.查明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头目
头目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一个案件中,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任何符合法律特征的人都必须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3、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包括一次拐卖三人以上妇女、儿童,或者多次拐卖三人以上妇女、儿童;行为人可以是绑架等6种行为之一,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绑架1人、转移等两种以上行为,对象总数超过3人。其他2个。
4.识别通奸和被贩卖的妇女
一般是指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并在拐卖过程中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无论受害人是否反抗,都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但是,如果通奸行为不违背妇女的意愿,则不属于这一范畴。例如,一名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她自愿与拐卖者发生性关系,并允许拐卖者通奸。就通奸而言,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不适用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强奸被拐卖妇女”的规定。
5、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淫他人的认定
这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是指采用引诱、欺骗、胁迫等手段,引诱被拐卖妇女卖淫。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该仅限于贩卖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先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然后意图出卖妇女,或者绑架妇女后,通过各种渠道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强迫卖淫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引诱卖淫罪等数罪处罚。年轻女孩)或强迫卖淫罪。将被拐卖的妇女出售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在这种情况下,人贩子需要知道行贿者正在强迫妇女卖淫。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行贿者收买妇女强迫其卖淫,则没有合理依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违反了一贯原则。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六、对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一般而言,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阻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进行反抗,对被拐卖人或其亲属进行捆绑、殴打,或者对被拐卖人及其亲属进行殴打、侮辱、谩骂等行为。或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或拐卖过程而被迫。卖淫、通奸和其他行为会导致精神休克,导致严重伤害、死亡或精神障碍,包括自杀。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杀害或者重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列数罪处罚。
七、出卖妇女儿童的认定
在分工共同犯罪中,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拐卖妇女、儿童的客观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将妇女、儿童出卖到国外的目的,就与该情节相一致,不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需要实际的事实。政府将妇女和儿童卖到海外并远离该国边境。
四、案例解读
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四在某酒店附近,将与王五的亲生女儿李小四交给赵刘抚养,并支付了住院费。赡养费和营养费。赵刘以其他费用为名,共收受现金3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元。
解读: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儿童应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决不允许被买卖。李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2010年3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号法律第十六条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以拐卖妇女、儿童论处。本案中,购买被拐儿童的赵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律师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前身是贩卖人口罪。1979《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1997年《刑法》将人口贩卖罪修改为贩卖人口针对妇女儿童罪。同时,还将购买被贩卖的妇女和儿童定为刑事犯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贿赂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贿,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第二款、第三款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虐待、不妨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遵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惩罚。”
本罪的对象是十四岁以下的儿童和妇女,十四岁以上的男性则被省略。虽然男性被拐卖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事实上,许多男人被绑架。难道他们不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吗?如果十四岁以上的男性被拐卖,不能以该罪定罪,只能诉诸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等其他罪名来惩罚行为人。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犯罪的起判刑期是三年,而原罪是五年,最高刑罚也有很大不同。为什么同龄、被拐卖的肇事者,性别却不同,处罚却如此不同?希望我国法律能够尽快修改,将十四岁以上的男性纳入该罪的保护范围,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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