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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错误如何赔偿(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

合飞律师4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6

鲁发案446

案件简介

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作出裁定,依法冻结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法院随后于2022年10月13日解除冻结,冻结期为57天。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元。同时,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也于2022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并赔偿损失。两案一并审理,法院判决驳回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并判决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应当向淄博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费。本判决现已生效。现原告淄博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淄博某机械公司赔偿因非法保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淄博机械有限公司虽然根据相关事实提出保全申请,并在诉前保全措施1个月有效期内提起了相应诉讼,但其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是其作为相应的建筑公司行事。该工程承包商对作为工程价款受让方的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在知悉其未履行大部分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后,对原告淄博某运输公司发起诉前保全措施,扣押原告账户57天的款项不妥当原告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官陈述

本案主要涉及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赔偿责任的正确认定。

司法实践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蒙受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但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不能超越合理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在一定条件下为保证生效判决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其成立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保证未来生效判决文件的顺利执行。法律在赋予申请人这一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滥用申请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书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项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定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制裁被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的行为,救济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财产保全错误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其性质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上述《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归属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一般来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因此,如果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确实存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且被申请人的损失与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申请人对此存在主观过错,那么,须承担损失。若申请保全错误,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适用错误”的认定,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申请错误”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保全过程中存在错误,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例如,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相应同等价值的财产时,申请保全的价值明显高于其他诉讼标的财产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申请错误”不仅包括申请人有过错的情况,还包括因申请人保全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例如申请人败诉的情况。或者即使案件没有败诉,但法院认定的履行标的小于诉讼请求标的,因保全范围过大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上述第一种意见将申请人的主观因素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组成部分;第二种意见更侧重于判断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责任。

“申请有错误”的认定不应单纯以保全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依据,而应综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从保全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违法等方面进行判断。从主观上看,保全申请人未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保全错误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从客观上看,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基本的“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诉前财产保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利益”或“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是“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这违背了财产保全制度建立的初衷,明显违法。例如,申请保全人明知不具备诉讼条件,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申请保全人明知今后的判决不难执行甚至不需要执行,仍坚持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存;在前案争议事实终结前,申请人提起新的诉讼并采取保全措施。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审查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基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合理,或者申请保全的标的物是否适当。申请保存的时间、对象、方法。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价值判断标准。过错不仅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而且是决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决定性要件。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指出的:“一个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损害,而是因为过失。这个原理就像化学原理一样,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来说容易明白。”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或者支持标的与保全标的是否存在偏差,并不能作为认定“申请错误”的充分条件,因为案件判决仅作为审查申请人过错的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纠纷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法律分析判断能力不同,在提起诉讼时对案件结果的预测能力也不同。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权利义务的理解可能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一致。如果以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差异来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过错的存在及程度,实际上否定了对申请人主观因素的审查,很容易导致最终判决被驳回。用于判断财产保全申请人。结果是否构成侵权可归责。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确实有错误,而不是其主张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合理,申请财产保全适当,且保全数额没有明显超过诉讼标的的合理限度,则不能认定其申请保全是合理的。错误,因此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从责任主体来看,通常申请人是错误申请保全的法律责任的主要责任人。但如果被诉人有导致其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原因,例如被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的,被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外,被申请人还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因该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申请人申请错误、被申请人责任、第三人责任,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正确、妥善处理损失责任问题。他们各自责任的大小。

本案中,从财产保全的目的和目的来看,申请人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请求被申请人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其申请保全时,双方的项目和解协议中明确显示,申请人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尚有100万元以上未支付的项目资金。因此,即使申请人要求赔偿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主张完全成立,且不存在对方另行支付的事实,判决执行也不会存在困难。因此,申请人在明知未来判决执行并不困难甚至不需要执行的情况下,仍坚持申请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这是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保全行为。此外,《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前所述,财产保全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未来判决的顺利执行。不是为了控制、限制甚至为难当事人,更不是导致其财产被查封、陷入经营困难。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因此,本案中,原告淄博某运输公司要求被告淄博某机械公司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其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未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申请将被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实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书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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