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报政府批准即作出答复的情形(未报政府批准即作出答复怎么办)
一、案例简介
秦某龙认为石某人在院墙外修建外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道路通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秦某发现石某人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东西长度与实际长度不符,遂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石某人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真实长度莫仁得到证实。接到秦某龙的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调查核实。随后,相关工作人员抽取了《史某仁宅基地实地丈量草图》,发放了《调查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向秦某龙支付款项《答复》元。石某人认为《答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回复。法院认为,未按照第《土地登记办法》条规定报县政府批准而对石某人提起的《答复》诉讼,超出法定权限,故裁定撤销石某人提起的《答复》诉讼。石某人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2、被告人的辩护
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被诉《答复》是我局根据秦某龙的申请,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向秦某龙作出的解释,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石某人宅基地批准面积时,未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向县报告。登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政府批准更正登记后,石某人与秦某龙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没有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的规定报送县政府,而是将《答复》转给了秦某龙。其超出法定权限,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4.裁判结果
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秦某龙申请要求落实史某仁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书有关长度数据与实际长度不符真实情况”的答复》号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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