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传唤多少条
在法律的世界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谨而重要,其中关于传唤的条款更是备受关注。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正常办理,也关乎的。相信您提出这个问题,一定是对法律的求知欲驱使着您。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个话题。
一、刑事诉讼法传唤
在《刑事诉讼法》中,传唤主要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的目的是为了案件的顺利进行,使当事人能够及时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传唤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
二、刑事诉讼法传唤的程序
传唤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首先,传唤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和人员进行,通常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其次,在传唤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在传唤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不得随意延长传唤时间,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被传唤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也要给予充分保障,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三、刑事诉讼法传唤与拘传的区别
传唤和拘传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第一,拘传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对于拒绝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而传唤则相对温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传唤,一般不能强制其到案。第二,拘传持续的时间较短,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而传唤持续的时间较长,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三,拘传通常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人,而传唤既可以适用于未被羁押的,也可以适用于已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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