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股权如何分割(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
离婚后,如果配偶一方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则有特殊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离婚案件强制调解的原则。因此,应首先调解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内容不违法的,应当遵循私权处理。原则上按照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内容处理。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除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外,还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一-
分割法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尊重夫妻双方私权处分的自主权,优先考虑夫妻双方同意的分割方案。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相当于与支付内容形成合同关系。夫妻双方无法协商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处理。
-二-
按股权分类性质讨论分拆处理
配偶一方持有公司股权,但投资时该股权以一方婚前财产出资。
本案中,根据第《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动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第《民法典》号第1062条规定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但也应注意的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二对上述共同财产的认定做了一定的限制,不包括利息和自然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在对彭某、董某离婚诉讼案的案例分析中认为,增值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根据不同的原因。其中,婚后配偶一方财产的自然升值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状况的变化而导致的,与配偶一方或配偶一方是否投资于物质、劳动和管理活动无关。主动增值是指配偶双方或一方的投资、劳动、努力和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吴晓芳法官在《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与处理》号案件中认为,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该交易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所得收益应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买卖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有可能被视为自然升值。
配偶一方持有公司股权,投资时该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不言而喻,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
1、持有的股权属于上市公司股权
如果持有的股权属于上市股份公司,由于有公开的交易市场,股权可以进行评估定价,或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免费转账进行估值。因此,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分割股权。
2、持有的股权属于非上市股份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没有公开交易市场,其价值无法从公开交易市场获得。但股份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不涉及其他股东抢购。正确的。对此,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二条之三的规定,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到数量。
3、持有的股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的区别在于,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诚信,公司其他股东对拟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按第73条第4条规定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进行加工。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将某股东名下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其配偶,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所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4.配偶之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配偶一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参照第《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号第75条第5款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分割的规定。法规将予以处理。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和解:(1)如果一方声称经营一人有限公司,在评估该公司资产后,收购一人公司的一方将向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双方主张经营一人有限公司,出价较高的一方根据双方的出价获得一人有限公司,并根据其出价向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愿经营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清算后,双方应当按照第《公司法》号公司解散的规定共同分配一人公司的剩余价值。
5、“夫妻店”的股权分割
“夫妻公司”一般是指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为注册资本、仅夫妻双方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笔者认为,对于一人公司的分割,可以参考上述的处理思路。吴晓芳法官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中认为,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夫妻投资比例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财产协议。如果有证据表明工商登记中记载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的形式需要,那么该事项应根据配偶双方的真实意思来处理,而不能简单地将公司财产判给双方以工商注册登记的投资比例为准。
川04闽中1057号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渔阳公司实际上是“夫妻公司”,公司股东为肖某、张某。丈夫和妻子将共同拥有该财产。作为各自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的一部分,只是设立公司的需要。它并没有改变他们之间的婚姻财产制度,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就对外关系而言,在婚姻关系范围内。根据婚姻法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中,张某对此也表示认同,并明确承认宇阳公司法人资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因此,渔阳公司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并不能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当然不能作为业主份额的依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名下的渔阳公司股份由夫妻共同拥有;夫妻关系解除后,双方应当分割共同拥有的股份。
评论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性财产所得;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适用解释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时,非上市股份公司,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庭解释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一方当事人出资的分割问题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不是另一方。公司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处理:
配偶双方协议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所有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转让所得的财产。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且不愿在同等条件下认购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公司。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材料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夫妻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的,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应根据双方的竞价向对方提供相应补偿;
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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