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摔倒公司应该怎么办(员工上班时摔倒算工伤吗)
该员工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受伤。他并不觉得很严重。他回家休息并恢复体力。两天后,疼痛仍无法缓解。他去了医院,被诊断为骨折。
工伤还能认定吗?如何证明骨折是因工作时摔倒而不是在家休养时受伤造成的?
苏06行终213号
赵连是如皋市一家服装公司的熨烫工。她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9月26日,赵连在车间工作时滑倒。一时还没有恢复,老板娘就安排陈同事送她回家休息。
9月28日,赵莲到医院检查,被告知病史是“前两天工作时在车间摔倒,导致腰部疼痛”。当天的DR检查报告称,诊断为“T11和12椎骨轻度楔形变化”。医生嘱咐卧床休息。
2019年10月14日,因健康状况未见好转,赵莲住院治疗,诊断为胸椎骨折、脾破裂……
赵莲治疗期间,公司法人支付她2000元治疗费和护理费。
2020年4月,赵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认定赵莲在工作中滑倒、摔倒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相关伤害。
该服装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
1、赵莲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只是暂时的、不固定的。公司没有法律义务,无法为她办理工伤保险。认定工伤没有先决条件。因此,公司承担工伤风险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调查了该公司一名员工陈某。他的说法是,他只送赵廉回家,“没有看到赵廉何时、如何摔倒的”。没有人能证明赵廉是在公司摔倒的。而且根据监控显示,当天中午吃饭时,赵莲走路姿势并无异常。
3、赵炼于2019年9月28日进行初步检查,未发现胸椎骨折。病历只记载,赵廉“腰部外伤,疼痛两天”。这并不能证明她的胸椎骨折是因为工作中摔倒造成的。
1.关于超过法定年龄的人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赵莲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通过月签到的方式支付赵连工资,并通过电子考勤进行管理,这与劳动关系是一致的。由于赵炼具有专业性、稳定性的特点,符合工伤鉴定主体资格。
2、关于是否构成工伤
首先,关于赵连在工作中摔倒的事实,除了她本人的说法外,服装公司员工陈某表示:2019年9月26日,午饭后,老板娘告诉我,赵连摔倒了。并要求我交付。当她回家时,我正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赵莲骑我的电动自行车时,腿抬不起来。把赵莲的腿抬起来的是老板娘。
其次,人社局调查时,服装企业明确表示车间内有监控,但在工伤认定过程和法院审理过程中,该企业并未提交这一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告确实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最后,作为一名普通工人,赵连在工作中摔倒后回家休息康复,直到疼痛无法缓解才去医院治疗。这符合常识。
综上,赵连的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连的受伤属于工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如皋市某服装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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