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不宜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怎么写(离婚协议中不宜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吗)
面对离婚时,双方都考虑自己的利益,很少考虑对方,更不用说互相信任。因此,当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些今后要实施的事项时,就会增加一些救济措施,比如违约金等。
例如:当双方约定离婚后执行的事情时,女方对男方说:“如果你后悔没有给我那100万元离婚赔偿金怎么办?”
男:“我不会食言的,离婚协议书上不是白纸黑字写的吗?”
女:“既然你不后悔,那我们就约定违约金吧。”
男:“你决定吧。”
女:“那我们在到期日后每月支付10%的违约金。”
男:“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
女:“你刚才不是说过不食言吗?所以说多高的承诺都没关系。”
男人:”.”
离婚协议中如此明显过高的违约金约定,法律自然不会支持。一旦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并诉诸法庭,法官通常会认为多出的部分无效。例如,这位离婚律师处理过以下案件。
结婚十年后,夫妻俩的关系破裂,准备离婚。由于夫妻共同存款已被女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暂时无法提取。于是双方约定:“30万元理财申请到期后,女方在一个月内向男方支付15万元,否则女方每月向男方支付2%的违约金,直至履约完成。”
然而,当履约期限到来时,女子却后悔了,不愿意支付约定的金额。于是男子起诉法院追讨欠款,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规定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我们的婚姻律师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减少数额。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对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当事人可以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约定适量的违约金来抵消利息损失,但约定的金额并无法律依据。高额违约金。为此,法院决定将违约金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判令女方向男方支付违约金。而且这个标准比他们当初约定的标准要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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