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半月前嫖娼的人(一个半月前嫖娼的男人)
“虽然我给她转了130块钱,但那已经是一个半月前的事了,你们为什么还要扣留我?”
近日,山东日照市公安机关在检查一家KTV时发现了一名名叫梁某的妓女。据梁某供述,她从事卖淫活动已有一段时间,钱基本上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通过梁某的微信账单发现了陈某一个半月前的130元转账记录。梁指出这是陈与他一起卖淫的报酬。
公安机关经调查,决定对陈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
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所遭遇的事情,其实是很多人都觉得奇怪的事情。古人云:捉贼抓赃,捉妓情侣。明明妓女不是当场抓到的,事后怎么能查出并处罚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容易回答。主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之前有卖淫行为。如果只有一条微信转账记录,肯定不能证明什么。
但在本例中情况有所不同。有三项证据足以证明嫖娼的发生:一是娼妓的证词,二是陈某的供述,再加上两人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此外,还有该案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梁某曾在KTV从事卖淫活动。
但是,并不代表无论时间多长,都可以追求。正如刑事犯罪有诉讼时效一样,违反公共安全罪也有诉讼时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时间为6个月。卖淫行为发生超过6个月后被发现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未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的,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既然只是违反治安行为,对卖淫的处罚不会太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最重的处罚是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对陈某的处罚基本上属于顶级水平。当然,估计对妓女梁的处罚也是一样的,罚款估计是5000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卖淫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犯罪。最常见的犯罪是传播性传播疾病的犯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然后外出卖淫,就构成传播性病罪,需要判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患有梅毒、淋病或者其他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也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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