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款可以公开吗
一、补偿款可以公开吗
依据相关法令规章,对于征收国土资源的信息必须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也包括补偿安置方案的详尽公开。
地区级别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应特别注重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重大事件及其进展状况;
(2)针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过程和成果展示;
(3)涉及到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相关补偿、补助款项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4)对于突发灾难事件的救援应对、对受灾群众的抚恤增援,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等方面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村(镇)级别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自身权限的范畴内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尤其需要公开如下政府信息:
(1)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农业发展方针政策的行动情况;
(2)公共财务收支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式;
(3)乡村土地总体规划的执行现状、的审批情况;
(4)涉及到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相关补偿、补助款项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5)乡村的债权债务状况、筹集资金和劳务的情况;
(6)对于突发灾难事件的救援应对、对受灾群众的抚恤增援,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等方面的物资发放情况;
(7)乡村集体企业及其他乡村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拍卖等经营情况;
(8)执行政策的实际效果。
《国有土地上》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如何处理农村征地拆迁纠纷
目前,征地拆迁领域内的矛盾纷争在当今社会已成为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
在面临此类纠纷时,权益受侵害方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调解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寻求解决之道。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于征地的具体行为存疑或反对的态度,当事人便有权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倘若对该征地行为所涉及的决策结果表示不满,同样可以诉诸于行政诉讼;另外,如若相关补偿协议未能得以严格遵循并按照约定给予相应补偿款,那么便可以诉求加以解决;而如果对于补偿协议的履行情况仍然存在分歧,亦可尝试通过谈判或调解商谈以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最后,在征地之前,相关部门理应及时举行听证会及座谈会,以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除此之外,的主要类型还包括因房屋所有权的确立、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各类民事行为引发的争议,以及与房屋紧密相连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等等。
为确保国家安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实施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向被征用者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各项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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