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能够否行政复议的
一、补偿协议能够否行政复议的
如若对拆迁补偿协议存在异议者,可依法寻求行政复议途径解决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的明文规定,被征收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补偿决定持有异议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同时亦可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选择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申请;对于口头申请的情形,行政复议机构应在现场详细记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关键事实、理由以及具体申请日期等重要内容。
《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协议异议如何处理
遵循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定机制,对于涉及到总理府裁断的案例,将由省级政府进行协调处理,最终由总理府作出裁定;而对于属于省级政府管辖权限内裁断的案例,需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协调工作后,再由省级政府做出最后的裁定。
所谓的申请裁定,特指针对标准存在争议的纠纷。
在这些纠纷中,涉及到的补偿项目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即产值标准、倍数标准以及附着物标准。
如果对这三者中的任何一项存在异议,都将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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