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如何修改
一、补偿合同如何修改
协议一旦签署生效,将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够任意地由单方面进行修改或调整。
若想对其内容进行调整,必须得到另一方的许可且双方达成共识。
以下几种情况的补偿协议是可以被撤销或是变更的,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
1.基础信息存在明显混淆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对此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2.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
3.一方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弱点,使得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此份协议,那么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
4.对于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协议,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执行。
二、拆迁前必须要先征地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的征收往往采取先行征地,之后再进行房屋的拆除流程。
这一举动旨在确保在拆除房屋的施工阶段,土地的征用已经顺利完成,如此便能有效防止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引发无谓的争论以及冲突事件。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到,征收土地与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具体而言,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根据相关,分别由具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构行使管理权限。
例如,根据《城市》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部分地区,如果有一个行政机关同时承担了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的职责,那么这个机构就有权依法分别行使这两项权力,并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
最后,关于征地和拆迁的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
其中,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以及各省份的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则主要依据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新修订的《国有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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