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09〕37号
各单位:
为有效发挥定向使用的作用,结合实际操作实践,现就《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11号)文件中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取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11号)第三条第二款中提取人需提供开发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的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购房发票、或,按照房价款总额扣除夫妻双方已提取额重新确定提取限额。
其他事项仍按《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中心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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