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发布,2002年修订)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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