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一、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做法有:
1、返还原物;
2、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
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
4、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
例外的是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无溯及力,常见的连续性合同主要有:、、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由于这些合同在内容上的特殊而无法恢复原状,故这些合同的解除,就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什么是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经济利益。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对此均有涉及。界定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考虑:
1、从违约后果及情节整体考虑,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丧失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2、对不完全履行的情况,要根据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义务中的地位,结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实上能否补救,或即使在事实上可以补救,但相对对方当事人而言是否已经丧失商业机会等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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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本违约怎么分类
法律关于根本违约的条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对于根本违约的概念,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都有条款予以明确的规定。根本违约分为迟延履行的根本违约、先期违约的根本违约等。根本违约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以上就是合飞律师小编整理关于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的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合飞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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