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
一、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情况。缔约过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变更、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行为归责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因为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时,受害方可以要求缔约过失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经常出现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
根据实践可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缔约过失行为经常表现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的类型多种多样,一般表现为在签订合同中假意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掩盖自己的真实目的,不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他人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况。以上便是合飞律师编辑为您带来关于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合飞律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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