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一、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不可以。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在这里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是否存在为依据,也只有在惩罚性违约金中,才存在惩罚违约行为与解除合同并存。
二、合同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吗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二)显失公平的。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解除合同的期限
解除合同的期限的情况有:
(一)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二)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以上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理论上认为,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合飞律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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