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在各个国家中存在的差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拒绝履行在各个国家中存在的差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拒绝履行在各个国家相关法律中存在的差别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传统大陆法
在传统大陆法上,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并不负有履行的义务,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而债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债务人拒绝履行,这与履行迟延无异,债权人可依迟延履行主张债务人的责任。所以,在德国,拒绝履行被包含在积极侵害债权之中。也有学者认为,在一时的拒绝履行,可准用迟延履行的规定,在永久的拒绝履行,可准用履行不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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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
在英美法上,有预期违约的理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以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以行为的方式)方式表明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行为指向的并非是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而是履行期届至前的履行成为不可期待。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不是效力齐备的完全债权,而是请求力不足的不完全债权,是期待色彩浓厚的债权,它所直接违反的义务,不是给付义务本身,而是不危害给付实现的不作为义务。但是,侵害完全债权与侵害债权期待,违反给付义务与违反不危害给付实现的义务,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侵害期待债权得不到改变,持续到履行期届满时就会变为侵害现实的债权;如果违反不危害给付义务的行为得不到矫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时就会变为违反现实的给付义务。
正因如此,英美法国家十分重视预期违约的法律调整。许许多多的判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三)我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第五百七十八条),从而将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拒绝履行合同作为债务违反的方式之一。
二、拒绝履行判决罪一般存在的客观条件
一般而言会指以下几点: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
(三)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四)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不得以作为抗辩。当债权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此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
以上就是合飞律师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拒绝履行在各个国家中存在的差别体现在哪些方面的相关知识,各国对合同履行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们需要学会区分清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合飞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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