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罚金滞纳金三者区别
一、违约金罚金滞纳金三者区别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语义解释,滞纳金是因逾期缴纳税款、保险费或水、电、煤气等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钱。这里的“逾期”,指的是超过了缴款规定时间,可以说,这只是从时间角度对滞纳金给出的定义。而对水、电、煤气和保险费收取滞纳金,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当时行政管理的用语,而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从法律意义上说,此类合同中不能再叫滞纳金,而应是违约金,因为在水、电、煤气、保险费等服务合同中,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原则,谁违反合同约定就应承担相应的,通常以给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实践中,只有基于法律义务而必须缴纳的费用才存在滞纳金问题。在我国现行法规中,滞纳金一词在下列法规中有所表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公路法》、《劳动法》、《海关法》、《水法》等。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应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滞纳金往往带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征。
相对于滞纳金,违约金则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当然,违约责任还有其他承担方式,如赔偿损失,及继续履行等。一般而言,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而合同只要不违法,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的的范畴,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申诫罚。按照这一分类,罚款当属财产罚的一种,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方式。如工商部门对违法经营的企业进行罚款等。
二、违约金怎么算的
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并没有统一的算法。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滞纳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往往不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以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民法原则与刑法原则的误解和混淆。
一般认为,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一方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应当将该约定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适用合同法的违约金条款,做出判决时仍可表述为滞纳金。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一方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应告知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是否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同意变更的,则予以支持;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应予以驳回。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是否公平的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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