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明示预期违约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违约方的自愿、肯定地提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时,构成预期违约。有人认为,由于违约方在作出违约的表示后,另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一种要求对方撤回违约表示的催告,才能证实对方的表示为最终的表示,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提前违约,这种方式有一定道理。但按新民法典的规定,只要违约方作出违约的表示是明确肯定的,就构成预期违约,而不必等受害人催告其是否有意撤回。
(二)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明确提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违约,如果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提出违约的,则构成实际违约。违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包含了将要毁约的内容,如果他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如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三)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合同规定的决定合同性质的义务,主要债务不履行将导致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目的根本没有实现。
(四)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债务人作出预期违约的表示,常辅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这就需要准确地分析这些理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这些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合同具有无效或不成立因素;合同债务人因显失公平或欺诈而享有撤销权:有权被免除义务因素,如因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
二、预期违约的证据有哪些
预期违约的证据有:
(一)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自己不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经营情况恶化等情况,足以构成预期违约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明示毁约是指在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而所谓默示毁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向合同的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二)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三)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也就是说,当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清偿。
(四)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一方当事人预先违约时,对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满时他必然不会履行合同,从而提前正当地以此制度寻求法律救济。
(五)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使得毁约方就有可能承担与实际违约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后果,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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