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一、贷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贷款合同中的如下:
1.预期违约。即在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合飞律师提醒您,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二、贷款合同违约金的设定过高怎么处理
贷款合同的设定过高的处理是: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三、合同违约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赔偿的原则如下:
1.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
2.补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完全赔偿原则。
3.违约损失可预见性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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