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定金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一、民法典中定金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定金合同不是无偿合同,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一)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二)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二、定金合同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生效
定金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生效条件除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二)主合同有效。定金是当事人为担保主的从合同,定金担保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如果定金合同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所附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定金合同才生效。
三、定金合同的法律依据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限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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