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
一、证明已实际消亡的证据
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