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如女方提出或所生子女非男方的等特殊情况则不受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的注意事项
第一,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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