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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