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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

合飞律师2个月前(05-10)普法百科2

  一、女方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

  1、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的诉讼主体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诉讼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

  3、诉讼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诉讼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咨询:

  网友:离婚诉讼的费用由谁缴纳?可以缓缴吗?

  律师: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根据一般管辖原则,女方应当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若被告情况特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管辖确有错误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上就是合飞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女方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合飞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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