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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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60周岁以下为20年,60-75周岁为(80-年龄)年,75周岁以上为5年。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乘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乘以20年(不同年龄段有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者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2. 医疗相关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和病历资料据实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计算。
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建议,一般不超过5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通常为100元/天。
3. 其他费用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费:市内按20元/天×门诊或住院天数计算,市外凭票据报销,不超过国家机关出差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一般不超过10万元。
4. 财产损失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在特殊情况下(如新车受损严重),法院可能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包括车辆、衣物等直接损失,以及评估费用。
5. 特殊情况处理
“私了”协议:如果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可撤销协议并重新核定赔偿金额。
统筹合同:非保险公司签订的统筹合同不适用商业险理赔规则,侵权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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