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以下即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内容阐述:若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在债务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未能尽快地行使其对第三方的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益,从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实际障碍及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公权力机关申请,并以自身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驶其对相应对象所拥有的法律权利,除非这一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人所有。
然而,债权人在行使此类代位权时,其对象范围必须限定在那些针对债权人已到期的债务的范畴之内。
此外,债权人在执行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必要费用,均应由债务人承担和支付。
若第三方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也同样适用于债权人。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代位权的设立标准颇为严格,其设立初衷在于确保能够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找到一种合理均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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