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录音作为证据时,还需要提供哪些辅助材料?
很多当事人会兴冲冲的来找律师说,我有通话录音,他承认xxX了,这个案子肯定会赢。如果都像这样的话,那要律师指导当事人取证干嘛呢。所以还是需要依法获取及提供录音证据。
《民事诉讼法》2021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单独录音证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有其他证据作为辅佐。
2、偷拍偷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录音的方式和录音的场所要符合法律规定,起码不能违法。例如,在别人家偷录偷摄的录音录像会因为侵犯别人的隐私,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无法被法院采纳。【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案件中上述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可以影响法官的判断。】一般来说偷录的设备录音都会存在问题,并且购销偷录偷摄的设备本身也可能违反刑法。
3、录音的场所还应当尽量安静,能够确保听清楚双方的话,最好是通话直接录音,相对来说收到环境音的影响比较小。如果是手机通话录音也尽量选择信号好的地方打电话。【律师尽量做到全部通话都录音,防止遗漏重要信息】
4、录音时长不要太长,要突出重点,录音的内容要点:对话人的称呼(姓名);对话的主要内容,如借款或合同等;含标的的一定要说清楚具体数额等。这些都不能含糊一定要明确具体,必须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并且最好是要对方说出来。如果对方“恩恩啊啊”等不明确的话,需要尽量明确。所以在跟对方沟通前打算录音的,最好先打一个草稿。
5、录音应要尽早取证,这样取证的对象比较容易无防备的心理,否则对方容易回过神来,进而歪曲事实。【一般建议在初次“协商解决”时以及争议过程中对于影响案件事实的重要因素进行录音,起诉之后在录音的,很可能是不太会继续良好沟通。】
6、录音要注意保留原始载体,一般视听资料需要核查原件,也就是原始载体上的录音,用什么工具录音(比如录音笔、手机),这个工具就是原始载体。如果是没有的话,法院就无法核对,就无法采纳。而且很多时候该录音被删除之后一般没有办法重新恢复。而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必须保证录音、录像证据的真实。在对方提出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录音录像进行鉴定。所以我们要保留原始的录音录像工具,确保录音的真实性。
7、在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据时,还需要提交录音证据的文字版和复制的U盘/光盘,如果如果录音文件较为特殊,需要将录音播放器一同刻成光盘。【光盘上需要写明案件案号、通话双方、通话时长、主要证明内容等信息方便法院查找光盘,不要光秃秃的只交一个光盘,光盘里甚至可以增加对多个录音文件的说明信息,但不要删减修改录音材料!】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特别是提交的材料与原始载体的比对。
8、为了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文字材料提交。【需要反复听,原则是详尽全面反映录音情况,对于部分方言和口语语病还需要尽量释明以方便法官理解。现在粤语倒还好,其他语言好像不太支持录音笔直接翻译。相关录音翻译软件一般也需要2-3遍的复听整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