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状人和起诉人的区别
具状人与起诉人在民事诉讼中通常视为同一主体,但严格定义存在细微差别
在民事诉讼中,具状人与起诉人一般指向同一主体(即原告),但严格法律定义上存在角色侧重和适用场景的差异。具体区别可通过以下要点解析:
一、概念核心差异
具状人
指实际撰写并提交书面诉状的当事人,强调文书制作行为。
若诉状由代理人代写,具状人仍为原告,代理人可标注为“代书人”。
起诉人
泛指诉讼程序的启动者,侧重程序发起责任,包含原告、自诉人或公诉机关等。
在民事起诉状落款中,部分规范要求使用“起诉人”以明确诉讼主体身份。
二、实践中的使用争议
规范冲突:
不同法律平台对落款用语存在分歧:
法律咨询网站(如66law.cn)建议使用“起诉人”;
律师实务平台(如律临)则认为两者可等同使用。
代理情形下的区分:
当诉状由代理人代写时,具状人仍为原告,而代理人可署名为代书人,此时两者理论上有区别,但法律后果仍由原告(起诉人)承担。
三、关键法律依据与总结
《民事诉讼法》未明确区分二者,仅要求起诉符合原告资格、明确被告等条件。
核心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具状人与起诉人通常指向同一主体(原告),差异主要体现在文书制作与程序启动的侧重点。实务中需根据法院具体要求选择落款用语,但两者本质功能趋同。
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文书规范可进一步了解相关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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