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无效宣告结束后多长时间内
一、商标在无效宣告结束后多长时间内
商标在无效宣告结束后,通常没有明确固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自无效宣告裁定生效之日起,该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因各种法律程序、后续的争议处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这会延长相关事宜的处理时间。
另外,即便无效宣告程序结束,在后续的商业活动中,仍可能因商标使用等问题引发新的纠纷和处理,其时间跨度难以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商标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责任
商标构成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责任的产生。
三、商标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回收
商标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被回收:
1.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或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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