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磁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转录磁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按下列要求界定:
一、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表;
3、国家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二、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0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 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依据该条的规定,使用而未支付报酬的,属侵权行为。
转录磁带人以盈利为目的,将转录的磁带投放市场牟利,应事先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征得作品原作者许可,并向著作权人和原作者支付报酬,不视为侵权。否则,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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